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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积极开展2016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报 学位〔2016〕1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颁发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现就2016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通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2年取得许可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以下全称评奖点),不含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订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按照《学位颁发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服务国家类似市场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明确名单闻附件。 二、评估的组织 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全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全称教指委)的组织实行。 三、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检查评奖点研究生培育体系的完善性,还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收甄选、培育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中教学、学位颁发)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明确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学科评议组、教指委融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定。
四、评估程序及拒绝 1.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按照本通报拒绝,根据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评估工作方案(还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以及评估决定等),于2016年9月1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送涉及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颁发单位。 2. 学位颁发单位接到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后,按照拒绝的组织递交评奖点评估材料,递交的材料不应现实、精确、原始。
学位颁发单位白鱼主动退出的评奖点,不应在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积极开展评估工作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指委递交主动退出申请人。 并未如期递交评奖点评估材料且并未申请人主动退出的,该评奖点视作评估结果不合格。 3.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组织专家评阅评奖点评估材料。
评奖专家一般有误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指委委员,主要采行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方式展开评议,一般不进校实地考察。 4.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指出确实适当的,可选择部分评奖点展开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案和被实地考察单位名单,由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实地考察费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向被实地考察单位缴纳、摊派任何费用。 5.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在充份评议基础上,的组织评奖专家对评奖点展开投票表决(投票表决意见分成合格和不合格两项),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表决意见,依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确认评奖点评估结果,构成评估意见,明确提出处置建议。
6.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于2016年10月25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评估报告不应还包括评奖点评估结果(所附完整投票表决结果)、评估意见和处置建议等。 五、评估纪律与监督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和学位颁发单位不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极力回避非学术因素的阻碍。
对不存在弄虚作假和违背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制定的评估工作方案以及有关学位颁发单位递交的评奖点评估材料,除牵涉到国家秘密或不适合公开发表的内容外,全部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表,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针对评估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和学位颁发单位调查理解情况。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评估过程中如有任何异议,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体现。 六、结果处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评奖点分别作出之后许可、限期排查或撤消学位许可的处置要求。
评估结果及处置要求向社会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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